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旨在从源头上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链”。
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种法定行为类型 本罪包括以下三种行为类型,实施任何一种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根据司法解释,“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是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 指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指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这里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公众误区
误区一:“我只是建个群,群友发什么都跟我没关系” 事实:如果建立的群组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群组成员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群主或管理者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误区二:“转发个链接赚点推广费,不犯法” 事实:如果转发的链接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的信息,且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或发布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误区三:“没骗到人就不算犯罪” 事实: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设立违法网站/群组或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
误区四:“个人犯罪才坐牢,公司没事” 事实: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给普通公众的建议:
1. 不随意建群:不要建立主要用于传播违法信息、实施诈骗的群组;
2. 不随意转发:不要转发来路不明的“兼职”“刷单”“薅羊毛”链接;
3. 不贪小利:不要为赚取推广费而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4. 及时退出:发现自己所在的群组从事违法活动,应立即退出并向平台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