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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两难决策

财新总编辑胡舒立的文章 《马云为什么错了》,剑指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未经股东授权转移支付宝所有权违背了契约原则。这篇文章的发表,适逢超过25家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存在会计问题,面临退市危机。与当年娃哈哈宗庆后与法国达能的争议笼罩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不同,胡舒立更强调契约与产权一道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石,马云在支付宝股权转让上有失国际诚信。易凯资本CEO王冉更是认为马云直接揭穿了“外资协议控制(VIE)”这件皇帝的新衣。
  媒体有更广泛的社会责任,投资银行家则有自己的行业利益。但他们都更须理解中国企业家在各种战略决策,尤其是伦理决策中的两难困境,即使马云这样的企业家也不得不走在制度的悬崖边缘。
  “合规”与“合理”的模糊边界
  我所说的“制度悬崖”,是指旧制度往往禁锢企业家的创新与发展,而新制度的建设又历经艰难,迟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在新旧制度中间,充满了边缘模糊地带(参见《IT经理世界》2009年11月20日总第280期“不要让企业家慈善挣扎在制度的悬崖边缘”)。这些险恶的悬崖地带,使中国的经理人在决策时,比西方经理人面临更多的两难,成王败寇,就在一念之间;“合规”与“合理”的区别,就是迂腐与机变。
  在这些模糊地带,马云对支付宝的决策,其实秉持了他的创业者法则,即“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这个理念。当支付宝牌照成为服务客户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时,他选择了背离股东利益。胡舒立与王冉如果能考虑到当事人对优先利益相关者的排序,可能更能理解马云在两难选择中的决策过程。
  事实上,管理学家如赫伯特•西蒙在《管理决策》等经典著作中,早就指出企业家在决策中,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上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统一。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知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达到“最理想”、“最优化”的决策,只能追求当时条件下“令人满意”的决策。而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令人满意”又有不同的理解与追求。
  支付宝的两难决策其实涉及到企业家如何与制度博弈这一深层次的问题。从这一更广阔的角度看,企业家如果碰到马云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行动?
  新游戏规则的建设者
  我对“制度悬崖”的行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企业家可以通过各种对话改变政策。由于各种制度、规范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干预、影响企业的业务,企业家应思考各种对话途径,试图影响官员的决策与政策制定过程。在美国,支付宝的对手VISA、万事达、PayPal们就组成一个名为“电子支付联盟”的行业组织。从该组织的网站上看,其主要目的其实就是影响美国国会的政策制定。在金融危机中,许多消费者因利用信用卡额度过度消费而破产,奥巴马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一些限制信用卡的政策,为此,“电子支付联盟”成为游说国会、影响政策的对话机制。马云可以从中学习的是,利用支付宝的行业影响力,组建一个民间行业组织,对电子支付的各种接口、协议和行业规则进行建设,挤出一些不规范的公司,而央行实际上也欢迎这种行业自律行为。因为一项政策的生硬出台,往往都会有不可预见的负面效果(例如工信部对VIE的默认实际上与央行的规则不一致)。马云可以通过各种对话机制的建立,使央行的政策出台更加稳妥。
  第二,企业在与政府官员打交道时,应保持“臂长距离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指交易各参与方之间独立和平等的关系),在影响各级官员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保持透明的方式,遵照企业的道德行为准则。例如联想享受了很多政策优惠,但董事长柳传志等数十年创业不倒,与当年同时期创业的很多企业家在政商关系上“折腰”形成鲜明的对比,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他与高低级别的官员都保持一定的距离。而马云则一直强调自己要做一个透明的公司。这样的“臂长距离原则”,能使企业即使遭受某位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或政治压力,仍然有清楚、透明的申诉渠道。这也是胡舒立指出马云应争取国务院特批的合理之处。
  第三,企业家自己应有清楚的行为准则,从而在员工中建立起相应的伦理标准,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明确对某些行为(例如行贿、受贿)的零容忍。最新的组织研究发现,在像阿里巴巴这样高调的企业中,内部员工往往会“好心办错事”——为了企业的利润目标而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因为他们在认同自己所在的优秀企业的同时,反倒可能会减低道德标准。阿里巴巴B2B公司直销团队的一些员工,为了追求高业绩高收入,故意导致一些涉嫌欺诈的公司加入阿里巴巴平台,虽然这些害群之马只占到客户总量的0.8%,对阿里巴巴造成的商誉损害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马云高调铁腕整肃“客户第一”的价值观,将近百名销售人员开除或处理,让CEO、COO引咎辞职。而在支付宝事件中,马云可能同样要有他在今年年初对B2B团队的要求:要拥有“面对现实,勇于担当和刮骨疗伤的勇气”。这样,才能在社会中建立起敢于承担责任的企业家精神。
  第四,企业家对“合理”的思考应超越“合规”的空间。企业家应从更广阔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思考“合理”与“合规”的模糊地带,很多时候甚至要走在“合规”之前,有些管理学者更提出要重视那些弱势利益相关者的问题,普拉哈拉德更提出要重视金字塔底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市场往往成为创新的来源。例如在汽车行业,2010年美国汽车销量1150万辆,召回2000万辆;中国以破纪录的1806万辆销量保持世界第一,而召回汽车只有117万辆,勉强达到美国的1/20。跨国车企在国外召回汽车数量远大于中国,国内自主品牌则较少有召回案例,这正反映了国内车企还局限于“合规”内的利润,而放弃了更长远的品牌建设与消费者体验。同样,百度在互联网版权问题上(不论音乐还是文学作品),也可以为弱势利益相关者——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平台。
  市场经济的基石
  回到胡舒立的议题,诚信与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这是不可否认的常识。但我还要指出的是,企业与政府透明对话机制的建立,不是书生意气的理想状态,而是一个开放社会的基本秩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在2009年出版的新著《暴力和社会秩序:一个解读人类历史记录的概念框架》(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中提出,一个开放社会的基本秩序特征是:1、政治和经济的发展;2、经历更少的经济负增长;3、繁盛、充满活力的民间组织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4、更大的政府,但也更下放权力; 5、普遍传扬的非个人化的社会关系,包括法治、产权保护、公平、平等——在所有方面都视每个人为平等。(这也是上述“臂长距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特别是第3点和第4点,据统计,在公共方面,美国在1997年有87504个正式政府单位(包括1个国家,50个州,3043个县,19372个区,16629个乡镇,13726个学区和34683个特别区);在私人组织方面,则有1188510个免税组织,其中包括654186家宗教和慈善机构,139512家社会福利机构,31464家退伍军人组织,80065家纳税或免税的农民合作组织,77274家商业联盟,以及91972家互助慈善团体。这些非营利组织构成强大的“第三种力量”,在各种政府对话、政策咨询、社会救济、互助与慈善、传扬信仰与道德等方面成为稳定社会的基石。虽然社会学家罗伯特•普特南在《独自玩保龄》中断言美国人近年来的社会参与度在下降,减低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减少了社会资本。但统计表明,在美国,每160人就有一家非营利机构。这也是美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最核心的维稳力量。
  在营利机构方面,美国有2365万家组织,也就是说每60人就有一家正式的商业企业。目前,中国光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就有4000万家左右,这个数量已经远超过美国的企业数。但中国社会的“第三种力量”却极度缺乏。当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帮助众多中小企业创业时,马云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第三种力量”,在网商行业、第三方支付行业上自我规范、良性建议,与行业主管部们一起,共同成为“C时代”中国的建设性力量。
  中国的改革历程,引用广东人的经验之谈,就是“遇到红灯绕着走,遇到黄灯闯着走,遇到绿灯抢着走”。互联网行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是同样的路径,协议控制(VIE)就是一个典型的“遇到红灯绕着走”的怪胎。互联网行业在下一个10年的深入发展,制度更应应时而变,担任起支撑企业创新的责任;而支柱企业们在战略上,也应改变以往从混沌中杀出一条血路的江湖法则,更成熟、更自信地成为新游戏规则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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