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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毒软件业曝出“自造病毒自己杀”

距离中国杀毒软件行业影响深远的“微点案”爆发已有5年,未曾料想到,一条被疯狂转发的微博,再次敏感地揭露出杀软行业更大的污点。
  “相当一部分病毒,是杀毒软件公司自己研制的。 ”该微博爆料称,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在二审维持死缓后,最新给出上述的口供,并直接点名瑞星和 “某山”,另还有一些杀软厂家尚未遭到曝光。对此,江民、瑞星两家公司昨天连发两篇声明。一场波及全行业的混战,再次蓄势待发。
  “微点案”5年后再抛炸弹
  2005年10月,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旭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在“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的新闻传播下名誉扫地,高管田亚葵被非法关押11个月。随着时光的推移,田亚葵案背后的黑幕被查清:瑞星请托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遭到曝光后,这一事件被称为 “中国计算机杀毒业界最大的丑闻”。
  谁也未曾料想到,5年后的今天,这一案件再次在业界丢下一颗重磅炸弹,缘由则是一条被疯狂转发的微博。
  该条微博缘于于兵的二审结果仍维持一审死缓的一个判决,其中写道:“于兵的最新供认资料称,相当一部分病毒是杀毒软件公司自己的科技力量研制的。 ”该爆料还透露,于兵供认与其有瓜葛的安全厂商瑞星,当初向其行贿时就提出条件,由公安机关发出病毒警报,提示用户下载该公司杀毒软件进行杀毒,而病毒则是由瑞星公司“研制”的。
  对于上述传闻,众多业内人士予以默认态度,承认业内确有自己研发病毒自己查杀的事实存在。“只有不良杀毒软件厂家才会自己制造病毒。”奇虎360公司副总裁李涛对媒体表示,除了已曝光的杀毒软件厂家外,还有一些杀毒软件厂家也从事该勾当,只是没有被曝光。
  某知名杀软公司的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业界通常的手法有两种:一是夸大病毒的传播范围和查杀难度,这几乎是全行业都会用的方式;二则是“自产自销”,但由于法律风险太大,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少。
  瑞星:纯属谣言,和360没完
  由于直接被点名,瑞星显然是受该条传闻冲击最猛烈的杀软厂商,而其恢复反应的首要举措,便是“揪出”该条微博的发布者。巧合的是,正所谓“不是冤家不聚头”,该微博的转发者之一便是老对手360的员工。
  瑞星声明称,公司发现360公司员工王翌在其新浪微博发表了“瑞星、某山等传统杀毒软件自制病毒也不是新闻”文章及相关评论。瑞星认为,王翌博文及其博文评论中关于瑞星公司部分的文字,系作者捏造之事实,给瑞星公司的名誉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每个企图以谎言攻击对手的组织和个人,最终都会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
  瑞星表示,从杀毒软件诞生那一天起,很多厂商都承受过比这些恶劣十倍的谣言。 “我们影响到相关公司和个人的商业利益,从而遭到别有用心的围攻。 ”瑞星怀疑,这可能是病毒作者及流氓软件厂商混淆视听的谣言。 “曾经肆虐的病毒编写者都会被逮捕入狱,从CIH病毒的作者陈盈豪到 “冲击波病毒”的杰弗里·李·帕森,再到编写熊猫烧香的李俊,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
  “懂技术的人都知道,只要是有用户在他的计算机上开始发动攻击,必定会留下攻击者的IP地址,而根据这样的IP地址总能够寻找到一些犯罪的证据,而为了这一点点利益,瑞星是不可能去冒这么大的风险的。”瑞星安全专家王占涛表示。
  360:莫名其妙,制毒者心虚
  对于瑞星的指责,360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力保旗下员工,但内容也无关痛痒,反而展现出其一向的风格来挖苦老对手。
  “关于瑞星自制病毒的消息,在微博上至少有上万人转发和评论,360公司员工王翌仅仅是在转发他人微博时点评了一句,并不是该消息的最初发布者。瑞星公司从上万微博用户中单挑出王翌一人,威胁要追究法律责任,无非是因为王翌是360公司的员工。 ”360方面表示,某厂商把转发等同于首发,把点评等同于捏造,这种强盗逻辑闻所未闻。
  在记者求证上述传闻是否属实时,360方面称,某些收费杀毒厂商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制造和传播病毒,在行业内一直都有传闻。 “要根除这一痼疾,根本办法是推行免费杀毒,从根源上杜绝收费杀毒厂商自制病毒的利益驱动。 ”
  而另一家业界知名的杀软公司则持不同意见:“杀毒厂商发现病毒的渠道包括用户提交、云安全系统自动收集、厂商之间样本交换等。发现一个病毒后,会根据病毒的传播特点、破坏性对病毒进行分类和危害分级,内部也有相关的分级标准,病毒预警即根据此发布。 ”该公司表示,一般杀软企业都会被国家安全部门定期抽查,不太敢逾越雷池。
  江民:商业竞争,请公安部彻查
  “任何正规的杀毒软件厂商,都不敢去触碰制造病毒这根高压线,因为都清楚后果,轻则公司名誉扫地,被用户和市场彻底抛弃,重则当事人和公司法人代表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江民反病毒专家何公道昨天在声明中表示。
  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杀毒软件厂商和核心技术人员,都在公安部和当地公安机关有备案,一旦发生此类事情,当事人面临的后果十分严重。而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个人情感上来讲,目前从事计算机反病毒行业的工程师长年与病毒交锋,常常为了破析一些重大病毒通宵工作,付出了健康的代价。他们对于病毒对个人和电脑数据造成的巨大危害有深刻的感受,自己绝不可能去制造病毒。 ”何公道表示,杀毒厂商自己造毒自己杀的言论已经流传很久。 “试想,任何一家自己制造病毒自己杀的企业,国家可能会让他生存这么长时间,而且还去大力扶持吗?”
  “个别互联网厂商为了传播自己的客户端软件,为了抢占用户,不惜对整个杀毒软件行业造谣中伤。”江民方面隐晦地表示。
  江民呼吁,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必要出面澄清谣言,彻查事实真相,从而避免此类无视法律的恶性竞争行为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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